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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01377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於條約或法令有
規定或該國慣例、學說、判例,亦得為認定依據,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
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其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前述機關亦
得依職權調查
說    明:一、復貴署 104  年 8  月 12 日移署出管郎字第 1040096717 號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
              時,以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
              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是關於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
              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雖不以我國與外國有外交關係為限,惟如外
              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除我國人民適用,或不承認國家賠
              償責任者,該國人民即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本部 89 年
              5 月 29 日(89)法律字第 018701 號函參照)。惟應注意者係,外
              國相關法令名稱如何,是否獨立立法,其賠償方法與程序如何,均無
              礙於本法第 15 條之援用。從而,條約或法令有明文規定,或為該國
              之慣例所承認者,或該國之學說或判例,亦得為認定之依據(葉百修
              ,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第 3  版,第 59-60  頁參照)。
          三、又有關外國人本國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該
              外國人固有舉證責任,但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本部
              70  年 10 月 12 日法 70 律字第 12554  號函參照)。本件德國人
              得否依我國國家賠償法令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須視德國相關法令或
              慣例對於中華民國人是否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而定,惟本
              部尚無德國國家賠償法規及相關資料,故請參照前開說明辦理,貴署
              同時函請外交部惠予協助蒐集德國有關資料,如獲有結果,亦請告知
              本部,併此敘明。
正    本:內政部移民署
副    本:外交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