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日據時期女子原則上無收養子女能力,但如未婚女子為自己家產繼承時得
收養子女,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收養子女,是為例外;又日本昭和年代
習慣,獨身婦女如已成年,得獨立收養子女;另日據時期,臺灣關於收養
無效及撤銷,本不適用日本民法,而應依據習慣法,惟習慣不甚明顯,只
有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充
主 旨:有關宋○○先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補填何○○女士養母姓名「楊○」
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2 月 26 日台內戶字第 1030330332 號函及 104
年 3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1041201212 號書函。
二、按日據時期,女子原則上無收養子女之能力,但如未婚女子為自己家
產之繼承時得收養子女,或已婚女子得為亡夫而收養子女,是為例外
(日據時期之日本大正 8 年(民國 8 年)4 月本保第 480 號之
1 警察通牒,載於本部 93 年 5 月編印「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第 182 至 183 頁註 22 ;本部 70 年 6 月 19 日(70)法律字
第 7784 號函參照)。另民國 15 年以後(日本昭和年代)之習慣,
則認為獨身婦女如已成年,得獨立收養子女(前揭調查報告第 166
頁,本部 102 年 5 月 29 日法律字第 10203505760 號函參照)
。次按日據時期,臺灣關於收養之無效及撤銷,本不適用日本民法,
而應依據習慣法,惟其習慣不甚明顯,只有以日本民法為條理而予補
充,而收養無效之原因,不外為:收養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無收養之意
思(本部 103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203513900 號函參照)
。收養之無效為自始無效,即親子關係未曾成立。至收養之撤銷,撤
銷判決未確定前,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自判決確定後
,始向將來消滅其效力(前揭調查報告第 173 至 174 頁參照)。
三、依來函說明及案附資料,本案何○○女士於大正 11 年(民國 11 年
)養子緣組入戶戶長楊○食戶內,為楊○食養女「楊○金」之養女,
從養家姓為「楊○幼」,續柄細別欄記載「養女楊○金養女」,惟「
楊○金」於收養時,其婚姻狀況為離婚;「楊○金」後於昭和 14 年
(民國 28 年)死亡,由「楊○幼」相續為戶長,並記載「前戶主楊
○金養女」。有關「楊○金」與何○○女士之收養關係是否成立,事
涉日據時期習慣與個案事實之認定,允宜審慎考量下列事項:
(一)何○○女士於民國 11 年養子緣組入戶戶長楊○食戶內,為戶主楊
○食之「孫」及「養女楊○金養女」,因戶內尚無其他「孫」,此
一收養是否係楊○金「為自己家產之繼承」?或符合女子得收養子
女之其他例外情形?宜先予釐清。
(二)如「楊○金」於收養何○○時不符女子得收養子女之例外情形,而
無收養子女之能力,其收養是否當然無效?蓋除前述「收養當事人
之任何一方無收養之意思」之無效原因外,女子收養是否為收養無
效原因?或屬收養撤銷之情形?如係後者,於撤銷判決未確定前,
收養仍為有效,親子關係仍然存在。另查台灣舊慣中並無有關收養
無效與撤銷之習慣,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草擬之「台灣親屬繼承令
草案」規定:女子原則上不得為收養;違反禁止女子收養規定時,
因違反台灣舊慣古來之倫理觀念,影響社會之風教甚大,因此規定
養親子戶主或檢察官,得請求法院宣告無效,惟該草案並未通過(
林秀雄著,日治時期台灣之收養制度(上),台灣法學雜誌第 264
期,104 年 1 月,第 39 至 41 頁、第 44 頁;林秀雄著,日治
時期台灣之收養制度(下),台灣法學雜誌第 265 期,104 年 2
月,第 33 至 34 頁、第 36 頁參照)。
(三)又「楊○金」於收養何○○女士究屬女子得收養子女之例外情形,
於「無效」或「撤銷前仍有效」之習慣未明下,有無反證可推翻戶
籍資料所記載之事實?蓋有關何○○女士係「楊○金養女」之記載
,於案附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中始終存在,於民國 35 年初設戶籍時
,始未記載養母姓名,是否有判決確認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情形
,否則戶籍資料究不失為身分證明之重要佐證(本部 85 年 9 月
16 日(85)法律決字第 23853 號函參照)。是本件有無反證可
推翻民國 35 年以前戶籍資料所記載之事實?有無收養無效、撤銷
、終止之情形?應併予考量。
四、本件收養關係之成立,攸關養親與養子女間身分及財產權益,仍請貴
部參考前揭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尚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法院判決為準。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