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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3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61、1064~1066 條規定參照,民眾議修正民法第 1064、1065
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非但不利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且
與自然倫常關係未合
主    旨:有關民眾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4 條及第 1065 條規定文字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委員會 104  年 2  月 25 日台立司字第 1044300161 號函(兼
              復謝○○君 104  年 1  月 25 日 1040125  字第 0001 號請願書)
              。
          二、依民法第 1061 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
              女;反之,非婚生子女者,謂非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非婚生
              子女與其生父之間,縱令有事實上之血統關係,但非當然發生法律上
              直系血親關係,須經認領(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或生
              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 1064 條規定參照)始可。至非婚生子女與生
              母之間,因有分娩之事實而當然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
          三、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認領、生父與生母結婚或生母分娩之事實,而被視
              為生父、生母之婚生子女,旨在使其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
              ,俾與生父、生母及其親屬間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例如親權、
              扶養、繼承等),有學者稱此類雖非婚姻關係受胎所生,而法律上承
              認其身分關係之非婚生子女為「準婚生子女」(戴炎輝、戴東雄及戴
              瑀如合著,親屬法,101 年 8  月修訂版第 329  至 330  頁;陳棋
              炎、黃宗樂及郭振恭合著,民法親屬新論 100  年 9  月修訂 10 版
              第 294  至 295  頁參照)。又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 1064 條及第
              1065  條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係與其生父及生母具有自
              然血統聯絡之事實為前提。且民法第 1066 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
              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得使原來因認領而發生之親
              子關係及婚生子女身分復歸於消滅(本部 101  年 3  月 1  日法律
              字第 10000040370  號函參照)。本件謝君建議修正民法第 1064 條
              及第 1065 條規定,將「視為」改為「推定」乙節,非但不利於非婚
              生子女之權益保護,亦與自然倫常之關係未合(本部 104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300714300  號函參照)。
正    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副    本:謝○○君、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