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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發文字號:
士執行字第 104010002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
要  旨:
有關執行期間即將屆滿之案件,請務必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專案移送執
行,以避免發生執行期間屆滿無法執行之情事
主    旨:有關執行期間即將屆滿之案件,請貴機關務必於期間屆滿前 6  個月專案
          移送執行,敬請配合辦理。
說    明:一、本分署受理各移送機關移送之執行事件數量龐大,承辦股受理之案件
              數以萬計,受理後立案審查、傳繳通知、扣押財產、進而收取、變價
              、分配等程序,需耗費數個月至 1  年不等之時間,為避免發生執行
              期間屆滿無法執行之情事,請貴機關妥適管理案件之移送時程,務必
              於執行期間屆滿前 6  個月移送至本分署執行,並請專案移送註明「
              執行期間將屆」等字樣,勿參雜於例行移送之案件中,以免因預留之
              執行期間不足而衍生行政責任。
          二、有關執行期間之計算,請參照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法務部 101  年
              0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
正    本: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
          業務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郜勞動力發展署、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
          市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連江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
          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
          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
          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花蓮監理
          站玉里分站、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臺東監理站、臺北市交通事件
          裁決所、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臺北市政
          府、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衛生稽查大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信義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
          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蘆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
          分局、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副    本:
資料來源: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