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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如有該條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構成
要件已該當,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處罰受託人,並無裁量權,該規定屬羈束
規定性質
主    旨:有關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11 月 19 日台內民字第 1031101836 號函。
          二、按法規規定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存在,行政機關即應為特定法律效果
              之行為者,其規定為羈束規定。反之,特定構成要件事實雖然確實存
              在,但行政機關有權選擇作為或不作為,或選擇作成不同法律效果之
              行政處分,此種規定為裁量規定(本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法律字
              第 10103108790  號函、100 年 5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000009867
              號函、及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12  年增訂 12 版 2  刷
              ,第 117  頁參照)。查信託法第 82 條規定:「公益信託之受託人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一、帳簿、財產目錄或收支計算表有不實之記載。二
              、拒絕、妨礙或規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檢查。三、向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不實之申報或隱瞞事實。四、怠於公告或為不實之公告。五、
              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觀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公益
              信託之受託人忠實履行職務,以維公益,且本條所列各款事項,其情
              節均較為重大,故須加以處罰。是以,揆諸前揭說明及立法意旨,受
              託人如有上開所列各款情事之一,構成要件已該當,主管機關即應依
              法處罰受託人,並無裁量權,該規定屬羈束規定之性質。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