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災害應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答草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函詢「災害應變時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答草案」意見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3 年 12 月 10 日院臺忠字第 1030156685 號函。
二、旨揭草案,本部敬表同意。惟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
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
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並應注意其手段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選
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
之利益顯失衡平。有關草案 A5 及 A6 部分,基於上開比例原則之考
量,本部建議文字修正如下:
(一)A5:2.「... 可於技術面再考量。如經審認確有公開相關個人資料
之必要,應以最少範圍之個人資料為宜。」
(二)A6:「...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尚無不可。至於擬公開或提供之個人
資料內容,因涉及個人資料利用是否合於比例原則之具體個案判斷
,如經審認確有提供相關資料之必要,仍以最少範圍之個人資料為
宜。」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