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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貳字第 10335554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金融機構應避免來自該等國家洗錢與資
恐風險,或考量來自該等國家相關缺失所生之風險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
          請察照。
說    明:一、本局 103  年 8  月 4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53503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依據 FATF 2014  年 10 月 24 日公開聲明(Public Statement-24 
              October 2014),FATF  於今(103 )年 10 月第 26 屆第 1  次會
              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
              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FATF  呼籲其會員及其他司法體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
                措施,以保護國際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
                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 )、印尼(Indon-
                esia)、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策略上的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以應對這些缺失
                ,或未向FATF承諾採取改善行動計畫以應對這些缺失,FATF  呼籲
                其會員考量與該等國家相關缺失所生之風險。
          三、FATF  前揭公開聲明內容請參閱其組織網站網頁:http://www.fatf-
              ga-gafi.org/documents/news/pub1ic-statement-oct2014.html。
正    本: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資料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3  年 8  月 4  日調錢貳字第 1
  033553503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