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4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要  旨: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規定參照,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
人承繼,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
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如主管機關認為上
述該條第 1  項規定管制使用,惟經依法賦予該土地權利或識務處分,為
非高度屬人性對物處分,似應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由繼受人承受者,法務
部敬表尊重
主    旨:有關高雄市旗山區「華巍湖濱山城山坡住宅社區開發案」之開發許可案,
          原申請人與現有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3  年 8  月 25 日營署綜字第 1032915242 號函。
          二、旨案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首先應視相關
                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
                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
                「要件事實」(例如:繼承),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
                轉。至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有無一身專屬性,應就各個權利義務
                或法律地位予以認定,不能一概而論(本部 101  年 8  月 9  日
                法律字第 1010310476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依來函所述,案內山坡地原由申請人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
                辦法」(以下簡稱「開發辦法」)申請開發,於 86 年間經貴署核
                發開發同意後,由高雄市政府核發開發許可,嗣許可範圍內之土地
                經拍賣或出售予他人,如貴署基於主管機關之立場認為:非都市土
                地應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管制使用,惟經依法賦予
                該土地之權利或義務處分(例如類似本案之開發許可權),為非高
                度屬人性之對物處分,似應隨土地所有權移轉而由繼受人承受者,
                本部敬表尊重。
          (三)惟本件原係依「開發辦法」同意或許可開發,該同意或許可之處分
                距今已十餘年,相關法規是否有開發期限之限制?又原處分之要件
                是否仍存在?原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否事後已發生變更,致
                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參
                照)?以上,涉及事實判斷及個案裁量,宜請併予審酌。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