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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99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0、174-1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農場登記規則
第 1、15、16  點規定參照,該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依據,非屬法規命
令,又農場登記似屬主管機關輔導、鼓勵、獎勵農場經營管理措施之一,
非經營農場必備條件,如規定事項並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情事,亦
無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原則上尚無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
依據,從而亦無上述行政程序法「逾期失效」問題
主    旨:有關「農場登記規則」所涉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  之適用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3  年 5  月 20 日農授糧字第 1031060241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所定之「職權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
              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
              情形與現行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必要,業經
              本部研提意見報奉行政院核定同意在案(本部 90 年 2  月 15 日(
              90)法律字第 003691 號函參照)。而本法第 174  條之 1  規定,
              旨在督促行政機關對於過去實務上行政命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具對
              外效力者,應於本法施行後儘速檢討提升以法律規定或於法律中增列
              授權訂定之依據,俾符法律保留原則(本部 93 年 8  月 31 日法律
              字第 0930032593 號函參照)。是以,職權命令及無具體明確授權之
              法規命令(例如概括授權之施行細則)規範內容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
              者,均有其適用;至於僅具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而非直接對外發
              生法規範效力者,則應檢討廢止,另訂行政規則替代之,以符實際需
              求(本部 91 年 3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006717 號函參照),合
              先敘明。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1  條規定:「為擴大農
              作物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辦理農場登記,特訂定本規則。
              」以觀,本規則並無法律授權訂定之依據,故非屬本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法規命令。復按本規則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
              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
              營。輔導項目包括:…。」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
              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第 1  項)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
              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第 2  項)」又依來函
              說明三所述,取得農場登記證亦有助於申請農村酒莊輔導、吉園圃標
              章及見習農場,故農場登記似屬主管機關輔導、鼓勵、獎勵農場經營
              之管理措施之一,並非經營農場之必備條件;倘若本規則之規定事項
              並無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利情事,亦無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
              原則上尚無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從而亦無本法第
              174 條之 1「逾期失效」問題。
          四、另本規則第 4  條規定:「經營農場具備左列條件者,應向農場所在
              地主管機關申請農場登記:…」自文義觀之,是否強制符合一定條件
              之農場均「應」申請農場登記?如屬強制規定,則允宜有法律之授權
              或其他法令依據,否則符合一定條件之農場仍不得自行評估選擇不申
              請農場登記,可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限制或剝奪,請參酌上開說明再
              行斟酌,併此敘明。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