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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字號:
調錢貳字第 103355350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調查局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
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金融機構應避免來自該等國家洗錢與資
恐風險,或考量來自該等國家重大缺失之風險
主    旨:更新「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FATF」)公布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名單,
          請察照。
說    明:一、本局 103  年 2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10335507640  號函檢發之名
              單停止適用。
          二、FATF  於今(103 )年 6  月會員大會提報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嚴重
              缺失之名單及力促各國採取作為如次:
          (一)伊朗(Iran)及北韓(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DPRK):FATF  要求各國應對該等國家採取反制措施,以保護國際
                金融體系、避免來自該等國家發展中與具體的洗錢與資恐風險。
          (二)阿爾及利亞(Algeria )、厄瓜多爾(Ecuador )、印尼(Indon-
                esia)、緬甸(Myanmar ):該等國家對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存
                在重大缺失,且其改善作為尚未達到足夠進展或未承諾對於 FATF
                提出之重大缺失採取改善計畫,FATF  要求各國考量來自該等國家
                重大缺失之風險。
          三、FATF  公開聲明內容請參考 FATF 官方網站網頁:http://www.fatf-
              gafii.org/documents/news/pub1ic-statement-june-2014.html。
正    本:法務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央銀行、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圖表:
資料來源:
法務部調查局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3  年 2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1
  033550764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調錢貳字第 1
  0335554130  號函,檢發之名單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