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789 條規定參照,民法上鄰地通行權,僅係使鄰地所有人負有容
忍通行義務,並非變更通行鄰地性質,鄰地所有權人對該通行範圍土地仍
得為使用、收益,其與鄰地地目、使用分區為何等,並無必然關連,亦即
有鄰地通行權者,並不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而影響其鄰地通行權
主 旨:有關私有袋地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僅得通行其他分割人之所有地者,得
否以通行使用將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由,要求其他鄰地所有權人負擔
忍受通行義務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1 月 1 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24002632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89 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
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
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
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
使用者,亦同。(第 1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第 2 項)」其立法目的係因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不通
公路之土地者,其土地之所有人,祇能通行該條所定鄰地。其他之鄰
地所有人,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又該條通行權人所能通行者僅限於
與之有讓與或分割關係之土地,縱使其他相鄰土地係通行損害最少之
處所或方法亦然(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99 年 9 月修訂
5 版,第 301 頁參照)。
三、次按民法上鄰地通行權,僅係使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並
非變更通行之鄰地性質,鄰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通行範圍之土地仍得為
使用、收益,其與鄰地之地目、使用分區為何等節,並無必然關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竹東簡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參照)。換
言之,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有鄰地通行權者,並不因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之限制,而影響其鄰地通行權。至於本件依區域計畫法規所得
通行鄰地之方式為何,因涉及內政部主管區域計畫法規事項,建請貴
署先洽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