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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0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民法第 789  條規定參照,民法上鄰地通行權,僅係使鄰地所有人負有容
忍通行義務,並非變更通行鄰地性質,鄰地所有權人對該通行範圍土地仍
得為使用、收益,其與鄰地地目、使用分區為何等,並無必然關連,亦即
有鄰地通行權者,並不因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限制,而影響其鄰地通行權
主    旨:有關私有袋地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僅得通行其他分割人之所有地者,得
          否以通行使用將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為由,要求其他鄰地所有權人負擔
          忍受通行義務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1 月 1  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24002632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789  條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
              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
              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
              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
              使用者,亦同。(第 1  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第 2  項)」其立法目的係因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致生不通
              公路之土地者,其土地之所有人,祇能通行該條所定鄰地。其他之鄰
              地所有人,不負許其通行之義務。又該條通行權人所能通行者僅限於
              與之有讓與或分割關係之土地,縱使其他相鄰土地係通行損害最少之
              處所或方法亦然(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99  年 9  月修訂
              5 版,第 301  頁參照)。
          三、次按民法上鄰地通行權,僅係使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並
              非變更通行之鄰地性質,鄰地所有權人對於該通行範圍之土地仍得為
              使用、收益,其與鄰地之地目、使用分區為何等節,並無必然關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1  年竹東簡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參照)。換
              言之,依民法第 789  條規定有鄰地通行權者,並不因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之限制,而影響其鄰地通行權。至於本件依區域計畫法規所得
              通行鄰地之方式為何,因涉及內政部主管區域計畫法規事項,建請貴
              署先洽內政部表示意見。
正    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