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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0130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參照,現行民法為維持家庭
生活和諧、婚姻關係安定,確保子女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根據社
會通念與婚姻規範,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困難,設有婚生推定規定
;又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
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安定、家庭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權益,與憲法尚無
牴觸,故上述相關規定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
主    旨:有關建請修正民法第 1065 條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7  月 2  日台內戶字第 1030196069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
              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第 1  項)前項推
              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第 2  項)」民法為維持家庭生活之和諧、婚姻關係之安定,確
              保子女之權益,及夫妻正常婚姻生活,乃根據社會通念與婚姻規範,
              並為避免父母子女關係舉證之困難,故設有上開婚生推定之規定(林
              秀雄,親屬法講義,100 年 7  月初版第 1  刷,第 221-223  頁參
              照)。又司法院釋字第 587  號解釋有關:「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
              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
              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
              乙節,本部 103  年 6  月 20 日法律決字第 10303507150  號函亦
              已敘明在案,是以,現行民法婚生推定及婚生否認制度之相關規定,
              仍有存在及維持之必要。至於貴部來函所述相關事例,本部將錄供修
              法之參考。
          三、另有關來函說明二(二)、(三)之事例,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
              法之規定,建請貴部徵詢該法主管機關司法院之意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