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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78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民法第 60 條、預算法第 41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是否為政府捐助之
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助金額占其設立資金比例是否超過 50% 為斷
主    旨:關於為財團法人○○訓練測驗中心是否屬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查明釐清一
          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3  年 6  月 26 日主基作字第 1030200644 號書函。
          二、按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
              律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採行適法
              可行之見解,如需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
              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理由。」本件財團法人○○訓練測驗中心(下稱○
              ○中心)是否屬於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乙案,來函並未敘明有何法律上
              疑義,且本部 103  年 3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0303503630  號書函
              亦已敘明判斷○○中心是否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視政府出資捐
              助金額占其設立資金(新臺幣 4  千萬元)之比例是否超過 50% 為
              斷,並請主管機關查明相關事實後,依法審認之(前揭書函諒達)。
              本件○○中心之設立資金中政府出資捐助之比例是否超過 50% ,屬
              於事實認定問題,宜請貴總處本於權責予以審認,如尚有具體法律適
              用疑義,再請依首揭規定賜函憑辦。
正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