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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案字第 10232001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落實各分署執行股案件卷宗移交事宜」之說明
主    旨:為落實各分署執行股案件卷宗移交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7 年 11 月 5  日「本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官第 15
              次業務會報」主席裁示「執行人員調(離)職時,卷宗應切實移交,
              不得僅以電腦系統之登載為唯一移交依據。關於執行人員調(離)職
              時卷宗如何移交,請本署第一組函請各行政執行處先自訂卷宗移交辦
              法,再送第一組彙辦。」是本署前於 97 年 12 月 3  日以行執一字
              第 0976000558 號函請各分署自訂執行人員移交相關規範並送署備查
              。
          二、為落實各分署執行股卷宗移交工作與貫徹前揭業務會報主席裁示應辦
              事項,請各分署檢視原訂規範是否符合時宜,有無修正必要,並依「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主管法規異動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法規異動通
              報作業(經查有 6  分署訂定時未辦理法規異動通報),並應確實依
              移交規範辦理卷宗移交相關事宜。
          三、有關各分署執行股案件卷宗移交辦理情形,本署將列為業務檢查項目
              ,請各分署確實遵照辦理。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814-8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