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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0055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6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
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貴分署建議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聯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
          單位負責人欄位乙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分署 101  年 12 月 13 日雄執字第 10118002940  號函。
          二、本件經本署向法務部為旨揭建議,經該部函復略以:所提意見應屬妥
              適,惟請本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作法,並取得該局同意後
              ,再據以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嗣本署於 102  年 1
              月 31 日函請健保局同意,該局以 102  年 2  月 7  日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函復稱:「…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
              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
              、處理等,易生時間落差之情形,如提供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逕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
              合先敘明。
          三、查送達是否合法,係依事實認定,似與送達第三人之執行命令有無記
              載第三人之負責人無涉。又健保局前揭函已載明,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係由投保單位向該局申報,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生時間落
              差等情形。是以貴分署如依健保局提供之投保單位負責人資料執行,
              恐因時間之落差,致使該資料與現行登記資料不符,更易產生送達之
              爭議。另如洽主管機關經濟部研商建置批次查詢之機制,除應支出龐
              大之建置費用外,其查詢所須時間(申請、待回復等)與貴分署直接
              上經濟部網站查詢比較,時間較長,速度較慢。綜上所述,本件仍請
              貴分署依現制辦理。
          四、檢附前揭法務部及健保局函各乙份。


附  件 1: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法資字第 10200015250  號
主    旨:有關貴署為提升執行之效能及確保執行命令送達合法性業務需求,函請本
          部於單一登入窗口健保資訊連結作業之回覆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
          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1  月 17 日行執法字第 10100550320  號函。
          二、貴署所提意見應屬妥適,惟請貴署先行與健保局協商業務面具體做法
              並取得該局同意後,由本部資訊處辦理後續資訊技術面程式增修事宜
              。
附  件 2: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7  日
          健保承字第 1020021095 號
主    旨:有關函請本局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回覆之資料,增列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乙
          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2  年 1  月 31 日行執法字第 10200506430  號函。
          二、查本局資料庫投保單位負責人欄位,係由投保單位向本局申報,而非
              本局權責核定之資料,即資料異動申報、處理等,易產生時間落差之
              情形,如提供 貴署使用,恐生爭議。建請 貴署逕洽主管機關經濟
              部研商批次查詢之機制,以取得最新資料,而本局原已提供之投保單
              位統一編號之資料,可供 貴署與主管機關經濟部資料比對使用。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804-8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