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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三字第 099620102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要  旨:
為避免影響受災區重建及災民生活所需,體恤受災義務人,各行政執行處
針對受災區及受災義務人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
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暫緩執行期間起迄考量各地受災情況、災後復
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
主    旨:為體恤梅姬颱風受災之義務人,請各行政執行處確實依說明二辦理;日後
          如遇有災害發生(例如風災、水災、地震等)造成損害時,請各行政執行
          處自行衡酌情節,本於權責處理,再報署核備,請 查照。
說    明:一、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梅姬颱風雖未直接侵襲臺灣,惟挾帶大量豪
              雨,造成部分縣市水災,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極大損失,本署及各
              行政執行處雖非法定之救災機關,惟對災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皆能感
              同身受,故對受災地區及受災義務人宜暫緩為行政執行。
          二、為避免影響受災區之重建及災民之生活所需,請各行政執行處針對受
              災區及受災義務人確實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
          (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
          (三)暫緩執行期間之起迄,請各行政執行處因地制宜,考量各地受災情
                況、災後復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726-7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