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避免影響受災區重建及災民生活所需,體恤受災義務人,各行政執行處
針對受災區及受災義務人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
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暫緩執行期間起迄考量各地受災情況、災後復
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
主 旨:為體恤梅姬颱風受災之義務人,請各行政執行處確實依說明二辦理;日後
如遇有災害發生(例如風災、水災、地震等)造成損害時,請各行政執行
處自行衡酌情節,本於權責處理,再報署核備,請 查照。
說 明:一、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梅姬颱風雖未直接侵襲臺灣,惟挾帶大量豪
雨,造成部分縣市水災,致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極大損失,本署及各
行政執行處雖非法定之救災機關,惟對災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皆能感
同身受,故對受災地區及受災義務人宜暫緩為行政執行。
二、為避免影響受災區之重建及災民之生活所需,請各行政執行處針對受
災區及受災義務人確實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緩至受災區現場執行。
(二)對受災義務人暫緩進行傳繳及各種強制執行程序。
(三)暫緩執行期間之起迄,請各行政執行處因地制宜,考量各地受災情
況、災後復原情形及個案義務人狀況後,自行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