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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656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2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等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囑託外交部調查義務人國外
財產作業流程,由各分署報請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轉請外交部辦理
主    旨: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如有囑託外交部調查義務
          人國外財產之必要時,請依說明二所示作業流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法務部 102  年 1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203512530  號函辦理。
          二、有關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再
              準用民事訟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外交部調查義務人國外
              財產之作業流程,業經法務部以前揭函示作業流程如下:由各分署報
              請本署陳報法務部,轉請外交部辦理。
          三、檢附法務部前揭函乙件。

附    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律字第10203512530 號
主    旨:所陳為利貴署所屬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建請本部
          協調外交部建立囑託調查義務人國外財產之作業流程,俾利遵循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8  月 12 日行執法字第 10231002530  號函。
          二、關於貴署所屬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95  條第 1  項規定,囑託外交部調查義
              務人國外財產之作業流程,查「各級法院檢察署欲請外交部囑託外國
              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調查證據時,應陳
              報本部轉請外交部辦理,惟為求便捷,得逕陳本部副知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經本部 84 年 9  月 23 日(84)法檢決字第 22543  號
              函釋在案。是以分署依上開規定辦理旨揭事項時,經參酌各級法院檢
              察署之作業流程,並兼顧行政層級,同意貴署所擬由各分署報請貴署
              陳報本部,轉請外交部辦理。另因外交部對旨揭囑託執行案件之作業
              流程尚無不同意見,故目前無需先行協調。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320-3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