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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645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執行個案所生查詢作業費等執行必要費用
,各分署依法列計併為執行
主    旨:有關行政執行事件個案之執行必要費用,請即時釐清使用情形,並積極向
          義務人收取,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察院 102  年 11 月 21 日院台申參字第 1020134796 號函辦理
              。
          二、監察院前揭函略以:該院日前發現有個案執行憑證未將金融帳戶查詢
              費用併計執行必要費用之情形,為便於執行案件帳務管理,並落實執
              行必要費用屬義務人應負擔之義務,請各分署即時釐清個案執行必要
              費用使用情形,並積極向義務人收取等語。查依行政執行法第 25 條
              但書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由義務人負擔之。準此
              ,有關執行個案所生之查詢作業費等執行必要費用,請各分署依法列
              計併為執行。嗣如執行無著,亦請於執行憑證加註移送機關已支付而
              尚未取償之執行必要費用數額,以符法制。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71-27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