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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 102005427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參照,各分署為辦理執行案件需要,使
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所生查詢作業費,應依法列計為該案件執行
必要費用,併為執行,以維國家債權實現
主    旨:有關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所生之查詢作業費,應列計為查詢案
          件之執行必要費用,依法向義務人收取,請查照。
說    明:一、依新北市政府 102  年 7  月 26 日北府財管字第 1022322364 號函
              辦理。
          二、新北市政府前揭函略以: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拍賣
              、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
              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向義務人取償。故使用「金融帳戶開戶
              查詢系統」所生之查詢作業費為執行必要費用,應向義務人取償,惟
              本季(按為 102  年第 1  季)繳費明細表中之案件,移送執行繳納
              之案件,繳納金額未含查詢作業費,與規定不合,請依規定向義務人
              收取,以免市庫損失等語。準此,各分署為辦理執行案件需要,使用
              該系統所生之查詢作業費,應依法列計為該案件之執行必要費用,併
              為執行,以維國家債權之實現。
          三、檢附新北市政府前揭函乙件。

附    件:新北市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北府財管字第 1022322364 號
主    旨:為利經費核銷並維本府權益,有關金融帳戶開戶查詢費用繳費作業,本府
          建議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採。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102  年 7  月 4  日北執行字第
              10206001130 號函、臺南分署 102  年 7  月 8  日南執一字第 102
              00013390  號函、花蓮分署 102  年 7  月9   日花執秘字第 10202
              003200  號函、宜蘭分署 102  年 7  月 12 日宜執秘字第 1020200
              2500  號函及高雄分署 102  年 7  月 15 日雄執字第 10218002170
              號函辦理。
          二、貴署所屬各分署來函檢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所列移送機關繳費明細表(以下簡稱該表),因該表移送機關為「
              新北市政府」者,其各欄位均無本府各機關移送案件有關資訊,本府
              尚須聯絡貴署及○○公司逐一查詢確認案件內容,且各分署陸續來函
              ,皆有前述情形,著實耗費人力及時間成本,爰建請貴署於該表增加
              本府裁處機關、移送文號、移送執行案號、義務人名稱、案由等欄位
              資料,並請貴署自下一季起之查詢作業費增加前述欄位,並依裁處機
              關為發文單位,以利本府各機關核銷。
          三、另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拍賣、鑑價、估價、查詢、
              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
              納,並向義務人取償,爰此作業費為執行必要費用,應向義務人取償
              ,惟查本季繳費明細表中,移送執行繳納之案件,繳納金額未含查詢
              作業費,與規定不合,請貴署執行案件產生之必要費用依規定向義務
              人收取,以免市庫損失。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69-27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