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41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5  點規定參照,
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
益行政處分」,係依法令作成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為行政處分,且行
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
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主    旨:所陳關於「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之個人績效獎勵金,行政執行處(分署)
          得否作成行政處分,予以追繳?」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0  年 11 月 22 日行執一字第 1006000558 號函。
          二、貴署旨揭法律疑義,提經貴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 107  次會議
              討論,決議:「多數說採甲說(肯定說)。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而應
              繳回之個人績效獎勵金,行政執行處(分署)得作成行政處分,予以
              追繳。」其理由:
          (一)按個人績效獎勵金之發給,係各行政執行處依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
                規定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細
                部規定,於執行人員符合領取個人績效獎勵金資格,始就全年實際
                執行徵起金額總數達基本徵起責任金額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規
                定比例予以計算、剔除、酌減及分配後,在績效獎勵金預算範圍內
                ,予以計算核發,核屬行政執行處(分署)為激勵執行人員提昇效
                能,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決定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
          (二)次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該年度之個人績效獎勵金,
                已發給者,應予追繳:(一)因該年度之事由受申誡以上懲處者。
                」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各分署執行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第 5  點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明定。是離職執行人員因該年度事由受申
                誡以上懲處,其該年度已領取之個人績效獎勵金,行政執行處(分
                署)應依前揭規定辦理追繳。而由於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之個
                人績效獎勵金,係撤銷「發給績效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係依
                法令即績效獎勵金發給要點規定所作成之撤銷處分,其撤銷本身亦
                為行政處分,且行政執行處(分署)於撤銷之處分中同時定有繳回
                所領取之績效獎勵金之履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署)即可因該處
                分書,於離職執行人員逾期未繳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無須再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必要。
          三、上開決議本部經核尚無不合,惟理由(二)後段宜修正為「…而由於
              追繳離職執行人員已領取之個人績效獎勵金,係依績效獎勵金發給要
              點規定所作撤銷原發給績效獎勵金之處分,且行政執行處(分署)於
              撤銷之處分中同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命受益人
              返還原授益處分所受領之獎勵金,並定有繳回所領取之績效獎勵金履
              行期間,行政執行處(分署)即可因該處分書,於…」。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25-2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