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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35032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101.06.22 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是否適用於命令生效
前已核發有執行(債權)憑證執行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本部 101  年 6  月 22 日法令字第 10103104950  號令是否適用於
          命令生效前已核發有執行(債權)憑證之執行案乙案,復如明二。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03  年 4  月 23 日高市經發商字第 10331954600  號函。
          二、關於旨揭令示之適用,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凡於該令
              發布時,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
              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移送執行,經行政執行處
              (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並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
              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尚未逾 10 年
              執行期間之行政執行事件適用之;換言之,倘於該令發布前,自行政
              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
              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 年內未經執行而確定者,及雖經行政執行處(
              分署)核發執行憑證,但自行政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
              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 10 年執行
              期間而確定行政執行事件,並不適用之。
正    本: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