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民法第 1138、1140 條規定參照,倘被繼
承人死亡時為我國人,其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其子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另我國民法
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民遺產,故如為法定繼承人,自得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籍而有不同
主    旨:有關貴局辦理稅捐核課業務,核認林○蔚君等 2  人為林○鐘君之繼承人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局 102  年 4  月 30 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 1020008231 號函。
          二、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
              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又我國 74 年 5  月 24 日修正之民法
              第 1079 條第 4  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本件依來
              函所述,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於 77 年間被日本人收養,並
              未經我國法院認可,則其間收養關係,係自始不生效力(本部 78 年
              8 月 24 日(78)法律字第 14987  號函參照)。
          三、次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
              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
              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本件被繼承人林○鐘君(即林○仁君之父
              親、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之祖父)於死亡時倘為我國人,其
              繼承應適用我國民法,林○鐘君之子林○仁君若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
              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
              1140  條規定參照);又我國民法繼承編並未限制外國人繼承我國人
              民遺產,林○蔚君及林○右君等 2  人如為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法
              定繼承人,自得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其繼承權不因是否喪失我國國
              籍而有不同(本部 70 年 11 月 20 日(70)法律字第 14146  號函
              參照)。至於本件被繼承人林○鐘君於死亡時究否為我國人?林○仁
              君是否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以及繼承權之歸屬為何?因
              來函所述事實尚有不明,仍請貴局參酌上開說明,依個案事實本於稅
              捐稽徵機關之權責審認之(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
              參照)。
正    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