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44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27 條、人民團體法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同時涉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
職掌權限涉及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共同訂定標準,分別就各
監督管理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又或採分
別訂定標準方式,惟標準宜具有一致性
主    旨:有關輔導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進行個人資料保護,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7 條規定處理所生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2  年 7  月 16 日總處給字 1020039168 號書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21 條至第 22
              條、第 24 條至第 27 條、第 41 條、第 47 條至第 49 條、第 52
              條至第 53 條及第 56 條規定以觀,個資法對於非公務機關(包括團
              體)個人資料保護之監管,係採分散式管理,由非公務機關之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由於各事業均有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個人
              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與該事業之經營關係密切,應屬該事業之
              附屬業務,自宜由原各該主管機關一併監督管理與其業務相關之個人
              資料保護事項,較為妥適(個資法第 22 條立法說明第 2  點參照)
              ,合先敘明。
          三、次按人民團體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人民
              團體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本件退休公務人員組織團體,因同時涉
              及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不同職掌權限,且可能涉及其各自主管之
              不同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 27 條規定,訂定個人資
              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標準時,可共
              同訂定上開標準,再分別就各自監督管理之職掌範圍內,輔導所管人
              民團體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可採取分別
              訂定上開標準之方式,惟其標準宜具有一致性,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宜於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先行共同研商獲得共識後,再分別訂定相關法規。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