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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4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3~5、7  條規定參照,如祭祀公
業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送達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
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方法探查,仍不知應為送達處所者,方得公示送達
主    旨:有關桃園縣中壢市公所為辦理老街溪整體整治計畫(鄰邊公設用地開闢)
          綠地景觀工程協議價購程序,以「祭祀公業羅○合之管理人及其派下員全
          體」作為公示送達通知對象之適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3  年 2  月 24 日台內地字第 1030079002 號函。
          二、按公示送達乃法律上擬制之送達,自應嚴格其要件。行政程序法(下
              稱本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對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當事人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者。....」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
              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
              其他方法為送達而言;送達機關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
              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本部 98 年 4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980012508  號函參照)。
          三、查祭祀公業條例第 7  條有關主管機關通知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或派下
              現員辦理申報之規定,旨在儘速清理祭祀公業,以健全地籍管理,並
              促進土地利用;惟得否以業經公告而無人辦理申報,逕謂祭祀公業之
              管理員及派下員身分尚屬不明,而以公示送達之方式送達行政文書,
              恐非無疑。依來文所附「祭祀公業羅○合」之現場訪查紀錄及桃園縣
              中壢市公所說明資料觀之,「祭祀公業羅○合」原係土地所有權人羅
              ○(地籍謄本登記為羅○盛)之產業,而於大正 10 年 4  月 7  日
              經羅○之繼承人羅○元等 13 人辦理繼承後登記至「祭祀公業羅○合
              」名下,並選定由繼承人之一羅○敏為管理人,揆諸祭祀公業條例第
              3 條至第 5  條規定,其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
              送達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方得公示送達。
          四、檢還老街溪整體整治計畫(鄰邊公設用地開闢)綠地景觀工程徵收土
              地計畫書乙份。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