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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6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執行監獄行
刑法第 12 條等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如將涉及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個別
提供予他公務機關,作為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
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手段有助於目的達成,選擇對人民
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利益顯失衡平
主    旨:有關內政部警政署為建立性侵害加害人指紋資料庫,請貴署提供是類案件
          入監指紋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102  年 4  月 18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20158223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
              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
              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
              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其內容應包含姓名、……、指紋……等資料
              。(第 1  項)……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第 2  項)」復查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3  條規定:「加害人檔案資料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建檔及
              管理。(第 1  項)前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加害人檔案資料之比對、建
              檔及管理,委任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理。(第 2  項)」再以
              ,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之機關,於個資法適用範圍內,均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並以委託機
              關為權責機關(個資法第 4  條規定、本部 100  年 4  月 26 日法
              律字第 0999051925 函、102 年 7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203507170
              號、102 年 10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203510090  號函參照)。而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包括受其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
              資料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基於犯罪預防之特定目的,且為
              執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9  條及其授權訂定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
              料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  條所定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法定
              職務之必要範圍內,得蒐集性侵害加害人指紋之個人資料。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貴署
              所蒐集受刑人之指紋個人資料,係基於刑事執行、矯正事務之特定目
              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 12 條所定法定職務,作為識別受刑人身分
              、防免頂冒、確認移送執行之人為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上所載者、代
              替簽名及管理其行刑資料使用(王濟中,監獄行刑法論,80  年 1
              月 3  版,第 125  頁;監獄學辭典,81  年 6  月,法務部編,第
              147 頁;林茂榮、楊士隆、黃維賢著,監獄行刑法,96  年 10 月 3
              版 1  刷,第 68 頁、第 69 頁參照)。倘貴署係將其中涉及性侵害
              加害人之指紋資料,個別提供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作為
              協助防治性侵害犯罪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並應注意其手段有
              助於目的之達成,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且對人民權益造成之損
              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衡平(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個資法
              第 5  條規定參照)。至於警政署何以須由貴署提供上開範圍之指紋
              資料之目的、必要性為何,以及有無其他替代性作法?因來函附件之
              內政部警政署函所述事實尚有未明,貴署宜再請內政部警政署予以說
              明釐清,俾供貴署本於權責審認是否提供性侵害受刑人之指紋資料,
              以加強保護指紋之重要個人資訊。
正    本:法務部矯正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