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11、13、15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
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
,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
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
主 旨:函詢辦理行政罰鍰案件移送執行程序,移送機關得否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義務人之遺產申報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3 年 3 月 6 日府授法執字第 1030040805 號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主管機關移
送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倘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
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此為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及第 15
條所明定。又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之財產狀況,以便於
實施查封拍賣(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立法理由參照),該法復明定移
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第 13 條第 3
款),故於義務人死亡之情形,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之遺產目錄
,合先敘明。
三、次按財政部 101 年 11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54640 號函略
以:「司法機關為辦理強制執行或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
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函請提供第三人之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准由各稅捐稽徵機關逕予核定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惟提供時
應依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辦理。」(財政部 91 年 6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10030898 號函釋內容亦同。)準此,移送機
關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 13 條、第 15 條規定,須檢附義務人之遺產
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即屬上開財政部函所稱「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之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之規定。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