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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2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18、26  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 26 條特別
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主    旨:有關彰化縣政府函詢○○○○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18 億 5  仟萬元罰鍰
          處分之合法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部授食字第 1024022478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
              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是本法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
              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種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
              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本法
              第 1  條立法說明參照);若其他法律別無特別規定者,仍應有本法
              之適用,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
              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其立法
              意旨係認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
              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
              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立
              法理由參照)。查食品衛生管理法(103 年 2  月 5  日修正名稱為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尚未施行)中並未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
              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處罰設有排除本法第 26 條之特別規定
              ,自仍有本法第 26 條規定之適用。
          四、另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
              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第 1  項)前項所得之利益
              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
              罰鍰最高額之限制。(第 2  項)」故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
              生於本法施行後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均有本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適用,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
              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正    本:衛生福利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