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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要  旨:
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
更或延展執行期日。」「(第 1  項)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
告。(第 2  項)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1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
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8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本署各分署於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時,得依行政執行法
第 26 條規定準用之。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將異議人所有多筆動產及不動
產以公告定於 101  年 4  月 25 日拍賣,拍賣公告除記載應拍賣動產之
內容、規格、型式、數量及不動產之基地座落、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
圍等外,備註一並記載:「本件動產清冊所載之動產、不動產附表所載之
土地、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因移送機關來函略以:本件拍賣之
部分建物於拍賣公告所載之面積與核徵房屋稅之面積不符,有重新測量之
必要,請同意停止拍賣等語,行政執行分署認若仍依原定期日進行拍賣並
且拍定,倘嗣後發現拍賣公告所載相關建物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影響
義務人及拍定人之權益,爰公告停止拍賣程序,尚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1 年度署聲議字第 60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異議人因滯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對本署新北分署 99 年度營所稅執特專字第 7
8303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新北執禮 99 年營所稅執特專
字第 00078303 號停止拍賣公告,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新北分署聲明異議,經該
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新北分署原定於中華民國(下同)101 年 4  月 25 日下午
3   時公開拍賣異議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因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移送機
關)表示「拍賣公告之建物面積有查證釐清之必要」,該分署即於同年 4  月 18 日
公告停止拍賣程序,並通知異議人。惟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下稱板橋地政事務所
)已於 100  年 7  月 28 日「重新測量」異議人所有之廠房,並於同年 8  月更正
建物測量成果圖,重測當時移送機關有協同處理,若當時移送機關或新北分署認有疑
義,應可當場提出請求重新測量,不應距今已歷經 9  個月再提出。且異議人於 101
年 4  月 20 日收到移送機關核定本次拍賣標的之一(即新北市○○區○○里○○街
1  號及 3  號)之房屋稅稅單 2  筆,該稅單應係依 100 年 7  月板橋地政事務所
重新測量結果而核課之稅款。何以移送機關一方面向新北分署聲請停止拍賣、請求重
新測量本案拍賣物,另一方面又依 100  年 7  月重測結果核發稅單,顯見移送機關
有意拖延拍賣程序,致使異議人清算程序遙遙無期,影響異議人權益,請新北分署仍
應依原定時間拍賣云云。
    理    由
一、本件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移送機關以異
    議人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罰鍰、房屋稅及地價稅等
    ,於 99 年 6  月以後陸續移送板橋行政執行處(按因組織調整,於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新北分署)執行。新北分署就異議人所有空調冷氣類等動產及新
    北市○○區○○段 802、803 地號 2  筆土地及 1822、1823、1824、2635、263
    6 建號建物(按 2635 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物門牌:新北市○○區○○
    街 3   號,下稱系爭建物),以 101 年 4  月 18 日新北執禮 99 年營所稅執
    特專字第 00078303 號公告,定於同年 4  月 25 日下午 3  時在該分署合併拍
    賣。嗣移送機關以 101  年 4  月 17 日北稅法字第 1013048449 號函(下稱系
    爭函)新北分署略以:新北分署原定拍賣異議人之不動產之增建物部分,亦為房
    屋稅課稅標的物,經查拍賣公告面積與該處核徵面積不符,為免影響異議人及拍
    定人之權益,有重新測量之必要,惟排定測量尚需時日,無法於拍賣日前完成,
    請同意停止拍賣。新北分署爰以移送機關申請重測建物面積為由,以 101 年 4
    月 18 日新北執禮 99 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 00078303 號停止拍賣公告(下稱系
    爭公告)停止原定之拍賣程序。異議人不服,於 101  年 4  月 24 日具狀以如
    前揭事實欄所載事由向新北分署聲明異議。新北分署略以:系爭建物係未辦理保
    存登記之建物,前由該分署執行人員於 100  年 5  月 31 日會同板橋地政事務
    所測量人員、異議人之清算人及代理人丙○○、移送機關代理人至現場勘測,測
    量建物面積為 2,005.91 平方公尺。嗣丙○○表示,系爭建物之測量面積似將已
    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面積重複計算,新北分署另定 100  年 7  月 28 日重新測
    量,重測結果面積變更為 500.40 平方公尺。因移送機關負責核課系爭建物房屋
    稅之人員,並非配合本件執行之移送機關代理人,自始不知悉重測後面積已大幅
    減少,及至新北分署送達拍賣公告,始發現拍賣公告所載系爭建物之面積與原核
    課 100 年度房屋稅之面積不符,因 101 年度房屋稅核課在即,移送機關即先向
    板橋地政事務所調閱相關測量資料,據以核課 101  年度房屋稅,嗣獲悉該地政
    事務所曾因測量錯誤而重新測量,唯恐重測之面積仍有錯誤,將影響異議人及拍
    定人之權益,乃以系爭函請新北分署停止拍賣程序,並擬派員重新測量。該分署
    認移送機關對系爭建物面積之正確性產生疑義,屬正常合理等為由,認異議人異
    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合先敘明。
二、按「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
    展執行期日。」「(第 1  項)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第 2
    項)前項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1 、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
    使用情形及其應記明之事項。…」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第 3  項、第 81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本署各分署於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務行政執行事件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規定準用之。查新北分署將異議人
    所有多筆動產及不動產(含系爭建物)以公告定於 101  年 4  月 25 日拍賣,
    拍賣公告除記載應拍賣動產之內容、規格、型式、數量及不動產之基地座落、建
    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等外,備註一並記載:「本件動產清冊所載之動產、不
    動產附表所載之土地、建物應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因移送機關系爭函主張系
    爭建物於拍賣公告所載之面積與核徵房屋稅之面積不符,認有重新測量之必要,
    新北分署認若仍依原定期日進行拍賣並且拍定,倘嗣後發現拍賣公告所載系爭建
    物之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影響異議人及拍定人之權益,爰以系爭公告停止拍賣
    程序,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板橋地政事務所於 100  年 7  月 28 日重新測量
    其所有之廠房,移送機關或新北分署認有疑義,應可當場提出請求重新測量,不
    應歷經 9  個月再提出;且移送機關於今年 4  月間核課系爭建物之房屋稅,該
    稅單應係依上述板橋地政事務所重新測量結果而核課之稅款;移送機關一方面向
    新北分署聲請停止拍賣、請求重新測量本案拍賣物,另一方面又依 100  年 7
    月重測結果核發稅單,顯見移送機關有意拖延拍賣程序,致使異議人清算程序遙
    遙無期,影響異議人權益,請新北分署仍應依原定時間拍賣云云,並無理由。另
    新北分署執行人員已於 101  年 5  月 17 日會同板橋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移
    送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異議人之清算人及代理人至系爭建
    物現場辦理建物重測,並於同年 5  月 23 日就是否重定拍賣底價等請異議人表
    示意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署   長   張   ○   ○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2 輯)第 114-1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