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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101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
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
,拍賣不因而停止。」「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
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
制執行法第 113  條、第 63 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5點
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本署各分署拍賣義務人之
不動產,應通知移送機關及義務人等於拍賣期日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
行之,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若有應通知而不通知,或通知未經合法送達
者,均為違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312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行政執行分署定期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囑請
郵政機構將拍賣通知(下稱系爭通知)送達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義務人之住
址,經郵政機構以招領逾期退件,另行政執行分署囑請郵政機構將系爭通
知送達義務人之戶籍地址,郵政人員於 100  年 11 月 9  日因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
員,乃將系爭通知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該寄存送達之日期已在拍賣
期日之後。行政執行分署以系爭通知在拍賣期日之後始由郵政機構寄存送
達,執行程序有瑕疵,而撤銷本件之拍定,尚無不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101 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
    異議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義務人乙○○滯納使用牌照稅等,對本署臺中分署 96 年度牌稅執字第
82458 號等行政執行事件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  日中執辛 96 年牌稅執字第 82
458 號函,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臺中分署聲明異議,經該分署認其異議無理由加
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依臺中行政執行處(按因組織調整,臺中行政執行處於中
華民國《下同》 101 年 1  月 1  日改制為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分署)96 年度牌稅
執字 82458 號公告之拍賣程序,於 100 年 11 月 8  日標購義務人乙○○(下稱乙
○○)所有不動產,既經臺中分署當場宣布拍定,異議人並於同年月 14 日繳足價金
,臺中分署未於 5   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異議人,而以 100 年 12 月 2  日中
執辛 96  年度牌稅執字第 82458 號函(下稱系爭函)撤銷拍定,理由令人無法理解
,且此為臺中分署內部之問題,異議人無法接受,仍請臺中分署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俾辦理產權移轉云云。
    理    由
一、本件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原名稱為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下稱移送機關)以乙○○滯納使用牌照稅暨罰
    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等,於 96 年間起陸續移送臺中分署執行。
    臺中分署定於 100  年 11 月 8  日下午 3  時,第 1  次以投標方式公開拍賣
    乙○○所有坐落臺中市○○區○○厝 24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10000 分之 201
    )及建號 3406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87 巷 43 弄 1  號 4  樓
    (權利範圍全部)。並以 100 年 10 月 21 日中執辛 96 年牌稅執字第 000824
    58 號通知(下稱系爭通知),請乙○○、抵押權人及移送機關準時到場。於 10
    0  年 11 月 8  日拍賣期日,異議人以新臺幣 111 萬元投標,臺中分署當場宣
    布拍定由異議人得標,異議人於 100  年 11 月 14 日繳足價金,嗣臺中分署以
    系爭通知於拍賣期日後始對乙○○送達,執行程序有瑕疵為由,以系爭函撤銷拍
    定並通知異議人領回原繳拍定價金。異議人不服,於 100  年 12 月 28 日(臺
    中分署收文日)以如前揭事實欄所敘事由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按「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不動產
    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
    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
    書附卷。…」分別為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強制執行法第 113 條、第 63 條、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點所明定。故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
    行事件,本署各分署拍賣義務人之不動產,應通知移送機關及義務人等於拍賣期
    日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行之,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若有應通知而不通知,
    或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者,均為違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最高法院 57 年台
    上字第 3129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臺中分署囑請郵政機構將系爭通知送達土地
    登記謄本所載乙○○之住址,經郵政機構以招領逾期退件,另臺中分署囑請郵政
    機構將系爭通知送達乙○○戶籍地址,郵政人員於 100  年 11 月 9  日因不獲
    會晤應受送達人乙○○,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
    件人員,乃將系爭通知寄存於○○郵局以為送達,該寄存送達之日期已在拍賣期
    日之後。臺中分署以系爭通知在拍賣期日之後始由郵政機構寄存送達,執行程序
    有瑕疵,而以系爭函撤銷拍定,揆諸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異議人主張乙○○不
    動產,既經臺中分署拍定,異議人並繳足價金,請臺中分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
    異議人云云,為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爰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署   長   張   ○   ○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2 輯)第 35-3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