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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4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要  旨:
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任期擬酌予延長相關疑義涉及調解行政及地
方自治事項,宜由內政部本於職權審酌
主    旨:屏東縣政府詢問有關該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任期擬酌予延長相關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10 月 25 日內授中民字第 1025004441 號函。
          二、旨揭疑義涉及調解行政及地方自治事項,係屬貴管。另查為因應 99
              年 12 月 25 日臺北縣改制為直轄市、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
              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作業需要,貴部曾於 99 年 2  月 26 日發布內
              授中民字第 0990721227 號令解釋直轄市、縣(市)所轄鄉(鎮、市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任期之相關問題,爰本件屏東縣政府
              所詢疑義,仍請貴部本於職權審酌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屏東縣政府、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