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參照,變更從姓次數限制,係為避免當事人反覆任意
變更,有違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定,如子女已從父(母)姓,而父(母)姓
有所變更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姓氏亦應隨父(母)姓而
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與任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情形並不相同,自
不列入次數計算
主 旨:有關辦理出生登記時因父母姓氏相同而未出具子女從姓約定書之案件,嗣
後因父(母)變更姓氏,子女隨同辦理姓氏變更時,是否列入民法第 105
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7 月 9 日台內戶字第 1020246751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
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
決定之。」上開規定並未排除父母姓氏相同之情形,故縱父母姓氏相
同,仍應於子女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以避免將
來父母姓氏變更時致生爭議,合先敘明。
三、復按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規定:「子女經出生登記後
,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2 項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第 3 項)前二項之變更
,各以一次為限。(第 4 項)」上開變更從姓次數之限制,係為避
免當事人反覆任意變更,有違交易安全及身分安定;倘子女已從父(
母)姓,而父(母)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之姓氏亦應隨父(母)姓而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本部 99 年
7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99019924 號函參照),與依民法第 1059 條
第 2 項或第 3 項任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之情形並不相同,自不列
入民法第 1059 條第 4 項次數之計算。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