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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94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19 條規定參照,「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公權力
行使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
轉,則非屬之,又「行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
圍內之互相協助,並不生管轄權移轉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
求機關主要係提供輔助性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
與委託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
主    旨: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報「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
          計畫書」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會 102  年 7  月 19 日部字第 1020003046 號函。
          二、按貴會 101  年 2  月 16 日召開「研商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路委請
              臺鐵局協助營運及未來主體轉換方案」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本部代表
              發言略以:「本案林務局是否將行政權限移轉予臺鐵局,應先釐清。
              林務局如未將行政權限移轉,始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為行政協助
              。至於當事人為共同經營目的,如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訂定行
              政契約時,自可使雙方之法律關係更為明確」(本部 101  年 5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036170  號函諒達)。查旨揭計畫書第 1  章
              提及:「...,本案由臺鐵局與林務局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及相
              關規定,由林務局委請臺鐵局協助營運阿里山森林鐵路,其營運主體
              仍屬林務局,雙方於 102  年 4  月 26 日在林務局嘉義林管處嘉義
              車庫園區簽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委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協助營運阿里山森林鐵路行政契約』,5月1日起臺鐵局本其鐵路專業
              辦理協助營運工作,...」等語,惟上開行政契約內容未見於附件
              ,是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於權責審認之。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之委託,係指行政機關將涉及
              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辦理而言,如不涉及公權
              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則非屬上開規定之委託。同法第 19 條規定之行
              政協助,係指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間,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互相協助,
              並不生管轄權移轉之情形,且行政協助具有補充性,被請求機關主要
              係提供輔助性之行為,其目的在協助請求機關完成行政行為,故與委
              託之發生管轄權移轉者,顯然有別。是以,本案未來於性質上倘涉及
              公權力移轉,必先有法規依據,始得以行政契約之方式為權限委託,
              並踐行公告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參照),不得逕以行
              政契約取代法規依據(本部 100  年 10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00025
              107 號函參照)。查旨揭計畫書第 3  章(第 21 頁)提及:「而未
              來俟森鐵主權移轉為臺鐵局經營,..」及第 5  章(第 48 頁)提
              及:「未來俟『主權移轉』後,臺鐵局將...」等語,仍請注意上
              開說明,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