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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06277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
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
官或檢察官而言
主    旨:有關台端所詢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對象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
          照。
說    明:一、復台端 102  年 8  月 5  日致本部書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基於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
              所為之特別規定,以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司法院釋字
              第 228  號解釋參照)。本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所
              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
              法官或檢察官(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軍事審
              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而言。
正    本:楊○○君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