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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83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參照法務部 102.05.31  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該函表示如有疑
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
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
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
主    旨:所詢有關汽車貸款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6  月 28 日府授法消字第 1020112920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5  月 31 日法律字第 10203506160  號函業已敘明
              ,有關「汽車貸款業」所營業務,如屬動產擔保交易事項,其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如屬經營當舖業務,則以內政部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至於「融資公司」之業務,因尚無專法規範,參酌台北
              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報告資料,係屬租賃業。其中機械設備租賃業、
              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屬經濟部及交通部(如附件
              ,行政院 101  年 10 月 22 日院臺法揆字第 1010061195 號函核定
              )。本部前揭函表示如有疑義可洽詢經濟部及交通部表示意見乙節,
              係指具體個案中該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是否屬「機械設備租賃業」
              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如有事實認定上疑義,可洽各該主管機關表
              示意見,而非指「機械設備租賃業」或「交通運輸及租賃業」之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仍有不明。至於貴府接獲民眾陳情後,如欲判斷所投訴
              對象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應就該非公務機關之所營業務,依行政
              程序法第 36 條以下規定認定事實,並本於受理陳情機關之權責審認
              之。至於來函說明三所詢「以融資公司貸款方式配合行銷之商業類型
              ,除車輛買賣外,尚有美容瘦身、補習服務等,類此貸款人個資之保
              護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何機關」乙節,亦請先就具體個案中蒐集、
              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非公務機關所營業務為事實之認定後,再就該
              特定業務研判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