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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863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5 日
要  旨:
因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申請再審議
主    旨:有關都市更新申請人或實施者為辦理都市更新之通知程序,請貴府提供相
          關權利人戶籍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1  年 9  月 14 日府授都新字第 1011380690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
              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
              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二、
              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合先敘明。
          三、次按貴府洽戶政機關提供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係向戶政機關請求行
              政協助,貴府及受請求行政協助之戶政機關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範圍
              內為之,且所請求提供資料須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又貴府向戶政機關蒐集相關權利人戶籍
              資料並提供予都市更新案之申請人或實施者,係屬蒐集、處理及利用
              個人資料行為,原則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個資法第
              15  條、第 16 條本文規定參照)。惟依來函所附內政部 101  年 9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010297478 號函說明二意見:「……都市更新
              條例(下稱都更條例)主管機關得否洽戶政機關後予以提供相關權利
              人戶籍資料,未涉都市更新條例執行疑義……。」則本件由貴府經洽
              戶政機關後轉提供相關權利人戶籍資料轉提供予都市更新案之申請人
              或實施者,是否係貴府為履行都市更新之法定職務所必要?如無法取
              得是否有其他可行之替代性作法以執行都更條例相關規定?宜請貴府
              本於都更條例主管機關權責先予釐清。又所詢事項亦涉及司法院釋字
              第 709  號解釋對都更條例相關規定認為不符正當行政程序,該條例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已於 102  年 5  月 6  日召開「因應司法院大
              法官議決作成釋字第 709  號解釋處理方案會議」,貴府得依會議決
              議內容辦理。如認為仍有實務執行疑義,建請洽商內政部於檢討修正
              都更條例時,一併予以明確規範。
正    本:臺北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