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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203506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日據時期昭和年代以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
養子女間究否成立收養關係,參照法務部 102.05.29 法律字第 10203505
760 號函,就具體事實認定之
主    旨:有關易○○先生詢問駱○○補填母駱劉○○養父母姓名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7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80722 號函。
          二、按日據時期昭和年代以後,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
              配偶與養子女間究否成立收養關係,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5  月 2
              9 日法律字第 10203505760  號函(諒達),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認
              定之;倘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尚有爭議,建請循司法途徑解決,並以
              法院判決為準。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