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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3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參照,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
督之上級機關
主    旨:所詢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究何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5  月 22 日府授法諮字第 1020090044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
              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一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
              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
              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第二項)」係對行政執行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旨在撤銷、
              更正或停止執行行為,不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得依上開規定聲明
              異議之事項,以針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執行程序
              上之措施為限。又該條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
              級機關,前經本部 91 年 10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040740 號、97
              年 7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1501 號函示有案。查依「臺中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規定,貴
              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準此,案內之怠金
              處分如係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處分機關者,則旨揭之「直接上
              級主管機關」即為貴府。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