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參照,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
督之上級機關
主 旨:所詢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究何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5 月 22 日府授法諮字第 1020090044 號函。
二、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
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一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
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
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第二項)」係對行政執行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旨在撤銷、
更正或停止執行行為,不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得依上開規定聲明
異議之事項,以針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等執行程序
上之措施為限。又該條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
級機關,前經本部 91 年 10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10040740 號、97
年 7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1501 號函示有案。查依「臺中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規定,貴
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準此,案內之怠金
處分如係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處分機關者,則旨揭之「直接上
級主管機關」即為貴府。
正 本:臺中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