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100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帳面累計短絀以基金填補,是
否可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乙案」之說明
主    旨:有關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帳面累計短絀以基金填補,是否可依
          行政院主計總處意見辦理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3 日經商字第 10202410800  號函。
          二、按本部 102  年 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函釋係就「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產登記董監事任期及退場注意事項」第 2  點
              所定「財產總額」之範圍加以解釋,包括財團法人設立時之捐助財產
              ,及財團法人成立後接受捐贈,經董事會決議列入基金或依法令規定
              應列入基金之財產,且強調具體個案財產總額之增減,係屬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業務監督及財產檢查等權責範圍。
          三、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述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102 年 3  月
              29  日主基經字第 1020200364 號書函略以,為使旨述財團法人之財
              產總額與帳列基金數額一致,以基金填補累計短絀似屬必要。揆諸「
              基金」之認定及預決算處理事項,係屬主計總處權責,本部就上開意
              見敬表尊重。至於旨述財團法人如何以基金填補累計短絀,核與本部
              102 年 1  月 18 日法律字第 10100253632  號函所指「經董事會決
              議列入基金」無涉,宜由貴部依具體個案情形,參酌主計總處解釋辦
              理。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行政院主計總處、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