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5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要  旨:
民法第 982  條規定參照,我國民法婚姻形式要件在修法後為登記婚,故
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以及戶政機關應否准予登記,宜由戶政主管機關
本於權責審認
主    旨:有關巫先生申請結婚登記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5  月 10 日台內戶字第 1020196063 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婚姻之形式要件,本來採取儀式婚,於 96 年 6  月 25
              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將第 982  條之結婚形式要件修正為登記婚而
              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 2  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
              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本件申請結婚登記是否適法,以
              及戶政機關應否准予登記,宜由戶政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