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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3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規定參照,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
隸屬關係者為限,凡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
被監督機關即屬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效力
主    旨:有關「臺灣地區科研機構與大陸地區科研機構進行科技交流注意事項」之
          法制效力等相關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1  年 11 月 6  日臺會綜一字第 101007386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上開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
              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函頒或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
              上開規定所稱之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之效力
              (例如人事、銓敘等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監督事項發布之行政規則,司
              法機關亦適用之)(本部 95 年 5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50016558
              號函意旨參考)。準此,旨揭注意事項,如屬貴會就業務監督事項所
              為之規範,則由貴會函頒,並適用於受業務監督之其他機關,尚無疑
              義。惟旨揭注意事項內容究否皆為貴會監督業務範圍,仍宜由貴會認
              定。另旨揭注意事項如貴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以行政院名義下達,
              亦屬可行之法制作業程序,併予敘明。
正    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制司、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