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37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
要  旨:
民法第 528 條等規定參照,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
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
民法委任規定,故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董事間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
之委任契約
主    旨:所詢有關監察院函轉民眾陳情貴部所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之初任年齡
          不得逾 65 歲,似於法無據及有無牴觸就業服務法規定等情法律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2  年 3  月 15 日臺教社(三)字第 102003413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之法律關係,司法實務及學者通說認其法律性
              質類似民法上委任契約之一種無名契約,故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抗字第 541  號裁定及同法院 94 年度台上
              字第 143  號判決;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4  年 6  月版,第 140
              頁;鄭玉波著,民法總則,93  年版,第 145  至 146  頁;本部
              98  年 2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70044428 號函參照)因此政府捐助
              財團法人與董事間之契約關係,應屬類似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三、至貴部所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之初任年齡不得逾 65 歲,有無牴
              觸就業服務法規定等情,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見解。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