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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08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  條、舊殯葬管理條例第 44、65 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基
於主管機關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規定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核與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意旨相符,法務部敬表尊重
主    旨:關於業者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行政機關得否依殯葬
          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予以裁罰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9  月 26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15224 號函送會議紀
              錄。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第 1  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
              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第 2  項
              )」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貴
              部已依本件行為時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舊殯葬條例)之授權公告「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性質上屬實質性之法規命令
              ),上揭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前開消保法相關規定,均為殯葬服務
              業者與消費者間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內容,業者應有依約履行之義務。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係有關處罰法定原則之規定
              ,其所稱「明文規定」者,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本部
              97  年 8  月 22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9771 號函參照)。又按舊殯
              葬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分別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
              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
              ,應將該費用百分之 75 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中央主
              管機關對於第 1  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
              不得記載事項。」該條例第 65 條規定:「違反第 44 條第 1  項規
              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
              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上開舊殯葬條例第 65 條
              對於違反該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設有處罰規定,惟對於違反依同條第 3  項所訂定「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則無處罰明文。從而,貴部基於主管機關
              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之
              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參照
              來函所送會議紀錄貴部法規會代表之發言),核與上揭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意旨相符,本部敬表尊重。至所詢業者倘有違反「生前殯葬服
              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之行為,得否依消保法相關規定予以
              裁罰乙節,貴部既已洽詢該法主管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意見,請
              參酌其意見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