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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06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要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46、87 條等規定參照,自稱禮儀師者應否處罰應探究立
法原意,倘立法意旨係認為條例施行後,未取得證照而以禮儀師名義執業
屬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即應予禁止;如立法意旨係藉專業認證機制以利
消費者辨別選擇專業服務人員,惟目前專業證照考試尚未開辦,消費者無
從辨別選擇,此時取締處罰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似不無斟酌餘地
主    旨:關於貴部函詢針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自稱禮儀師者
          ,地方主管機關得否以個案裁量免依該條例第 87 條規定處罰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2 月 13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86254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第 8  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
              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有學者認為
              ,上揭規定所稱「不知法規」可包括不知法規之存在或不瞭解法規如
              何解釋或適用等情形,自亦將法律見解錯誤之情形涵蓋在內(林錫堯
              著「行政罰法」,101 年 11 月 2  版,第 148  頁;陳清秀著「行
              政罰法」,101 年 9  月 1  版,第 132  至 135  頁參照)。惟所
              謂「法律見解錯誤」,係指行政法規之規定不明確,於解釋適用上容
              許有不同見解,行為人行為時所採之見解有誤之情形而言(林錫堯著
              前揭書,第 146  至 147  頁參照)。是以,倘法規之規定已甚明確
              ,並無多種解釋之可能性時,即無主張「法律見解錯誤」之餘地。且
              是否確有不知法規而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須由各裁罰機關依個案予
              以審認及裁罰(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00376  號判決參照)
              。
          三、次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46 條規定:「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
              業務: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
              目。(第 1  項)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
              各款業務。(第 2  項)」係明定禮儀師得執行之業務項目,以降低
              證照制度實施後,對現有執業者之衝擊,並明定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
              ,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該等業務,俾利消費者辨別與選擇(該條立
              法理由參照)。本件自稱禮儀師者應否處罰,應探究上揭規定立法原
              意,倘立法意旨係認為於該條例施行後,未取得證照而以禮儀師名義
              執業,即屬侵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應予禁止,則縱使證照考試尚未
              開辦,似非不得依該條例第 87 條規定予以處罰。惟倘立法意旨係藉
              由專業認證機制,以利消費者辨別與選擇專業服務人員,則目前該項
              專業證照考試尚未開辦,社會上並無此種專業服務人員,消費者無從
              藉由專業證照辨別選擇,於此時取締處罰,是否符合立法意旨,似不
              無斟酌餘地。因該條例係貴部主管法律,來函所詢疑義,仍請參酌前
              開說明就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立法委員趙○○國會辦公室、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2 類)、本部法律
          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