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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00065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地方制度法第 20、23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
建議法務部編列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
費,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補助款
主    旨:有關貴府建議本部就調解委員及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等編列預算補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2  年 1  月 8  日府秘救字第 1020004520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調解委員會之經費,應
              由鄉、鎮、市公所就實際需要,編入鄉、鎮、市自治預算。」又地方
              制度法第 20 條第 3  款第 4  目、第 23 條規定:「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自治事項: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四)鄉(鎮、
              市)調解業務。」「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對各該自治事
              項,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爰以,貴府及所轄各鄉、鎮、
              市公所就調解委員之經費,得參酌前揭規定儘先寬列預算辦理,合先
              敘明。另本部為增進調解業務績效,並保障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工作時
              之安全,歷來均編列預算核發績優獎勵金,並為全體調解委員投保意
              外險;本部亦積極促成司法院就法院移付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案件
              ,編列預算補助經費。另本部亦無補助地方政府提供法律諮詢聘請法
              律顧問之出席費、誤餐費之預算科目。是以,有關貴府建議本部編列
              預算補助調解委員及辦理法律諮詢之法律顧問出席費、誤餐費乙節,
              因中央政府整體性預算拮据,礙難再編列上開補助款。
正    本:宜蘭縣政府
副    本:本部保護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