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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69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159 條規定參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係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依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及機關內部事務分配
與業務處理方式,而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
並經行政院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可認係行政規則,故訂定該
規範,核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
主    旨:有關貴局所詢民眾請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所規範之事項,是否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行政行為法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01  年 8  月 15 日檔企字第 10100040631  號函。
          二、按所謂「行政行為」,係指行政主體所為,以達到行政目的之行為總
              稱。依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政行為
              至少包括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
              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之行為。(陳新民
              ,行政法學總論,三民書局,94  年 9  月修訂 8  版,頁 267;湯
              德宗,行政程序法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  年 2  月二版第 2
              刷,頁 2。)
          三、次按「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
              ,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第 1  項)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
              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
              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第 2  項)」為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所明定。依貴局來函說明,「文書流程管理作
              業規範」(下稱本規範)係用以規範公文時效管制及檢核作業,以提
              高公文處理效能,俾能與文書處理手冊相互搭配銜接適用(本規範前
              言及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參照),則本規範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
              依其權限用以規範所屬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公文時效管制及檢核作
              業),及機關內部事務之分配(請參該規範第 2  章「權限劃分」)
              與業務處理方式(請參該規範第 3  至 14 章),而未直接對外發生
              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且經行政院以 101  年 10 月 2
              4 日院授研檔(企)字第 1010011409 號函下達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
              處局署,可認係本法第 15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  款所規定
              之行政規則,(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1616 號裁定及 101
              年度判字第 727  號判決參照)故訂定本規範,核屬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之行政行為。至於本規範中所規定之全部事項,是否均為個別之
              行政行為,宜視各該個別事項究否係屬為達行政目的所為之行為而定
              。
正    本:檔案管理局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