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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217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5、16  條參照,直轄市議
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
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
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
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主    旨:臺南市議會函,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依該會第 1  屆第 7  次臨時會教育
          委員會聯席審查附帶決議,以「密件」函送該會之「本市 101  年度市立
          國民小學校長遴選(第二階段)評分總表」,可否公開提供議員作為問政
          參考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五。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18 日台內民字第 1010333385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制定之目的係為保障人民知的
              權利,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增進人
              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之參與。依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為具有中華民國國
              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直轄市、縣(市)縣議會非上開規定適
              用之範疇,無政資法適用之問題,業經本部多次函釋在案(本部 100
              年 10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00020639 號、100 年 5  月 24 日法律
              決字第 1000012698 號、98  年 4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80010834
              號及 95 年 5  月 8  日法律字第 0950015813 號函參照),合先敘
              明。
          三、次按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第 2  條第 7  款所稱「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
              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準此,直轄市議會屬於個資法規定之「公務機
              關」。本件市議會因議員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決議請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提供該市「101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校
              長遴選(第二階段)評分總表」,依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第 8  款規
              定,係執行其法定職務(本部 100  年 10 月 19 日法律決字第 100
              0020639 號函參照),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3  款個人資料蒐集之
              規定。
          四、另按個資法第 16 條對於公務機關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
              ,明定須符合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始得為之。本件教育局基
              於人事管理之特定目的所蒐集之校長遴選評分,如提供臺南市議會作
              為審查之用,雖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係落實民意機關之監督,符
              合個資法第 16 條但書第 2  款所定「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而得提
              供。另因本案經教育局列為密件,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293  號解釋
              及第 585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在議會不公開有關資料之條件下,教
              育局提供該項遴選評分資料,應可兼顧議會對市政府之監督及個人隱
              私之保護。
          五、至於卷附臺南市議會函說明二所詢,教育局以密件函送市議會,有關
              密件之規範及可否公開提供議員問政參考乙節,除請參考上開說明外
              ,另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2 條規定,應保守秘密之公文,其制作、傳
              遞、保管,均應以密件處理之。至保密文書之處理程序,倘地方民意
              機關未設規定,似得參酌文書處理手冊第 8  章文書保密之規定,然
              因涉地方自治事項,仍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