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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2349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即有我國
民法適用,又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
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子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推定
主    旨:函詢有關國人在國外出生子女身分之認定事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1  年 11 月 12 日移署移外莊字第 10101767991  號函。
          二、按民法上所謂外國人,係指無中華民國國籍者而言,其有中華民國國
              籍者,雖有外國之國籍,亦非外國人(最高法院 26 年渝上字第 976
              號判例參照)。是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人,即有我國民法之適用
              。另按民法第 1063 條第 1  項規定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
              子女,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係以該子女係由妻分娩為前提;如該子
              女非妻所生,自不受婚生子女之推定(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975  號判決參照)。
          三、來函所述問題事實尚有不明,宜先請貴署或上級機關之法制單位先予
              釐清並提出研析意見暨擬採見解,如尚有疑義,再請併同法制單位意
              見來函憑辦。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非屬本部主管法規,倘有涉及該
              法之疑義,請逕洽司法院為宜。
正    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