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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2304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政府所陳「臺中市政府敬請  總統協助推動支持案件說帖
」建議對調解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調解委員增設「總統獎」之說明
主    旨:關於臺中市政府所陳「臺中市政府敬請  總統協助推動支持案件說帖」建
          議對調解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調解委員,增設「總統獎」一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敬請  鑒核。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1  年 11 月 6  日院臺綜字第 1010069399 號函。
          二、有關本案建議,本部業於 101  年 1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62
              606 號函復內政部表示意見略以:增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項,應
              普遍性、整體性考量,而不宜僅就特定區域或特定個案為之,故本部
              建議內政部先行調查目前全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 30 年及 40 年之
              情形,並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後,納為研議之參考。
          三、本案經洽詢內政部(民政司)101 年 10 月 18 日陳報鈞院綜合業務
              處意見略以:
          (一)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二)為了解全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 30 年及 40 年之情形,本部前於
                100 年 7  月間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全面性調查,經統
                計全國服務年資達 30 年有 56 人、達 40 年有 11 人;為獎勵資
                深長期奉獻推展調解之工作人員,服務年資滿 20 年之倍數得重複
                申領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 16 年之倍數者,亦得再請領本部部
                長獎。另如長期辦理調解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可依「內政部
                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請頒內政部專業獎章,以表彰貢獻功績。
          (三)至於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應就普遍性、整
                體性考量,而不宜僅就特定業務項目為之,本案尚涉及總統府權責
                ,本部將適時反映建議外,所建議事項留供修正是項要點時參考。
          四、因有關績優調解人員之獎勵表揚,係由內政部主辦,本部擬尊重該部
              之意見,並配合辦理。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