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法務部就臺中市政府所陳「臺中市政府敬請 總統協助推動支持案件說帖
」建議對調解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調解委員增設「總統獎」之說明
主 旨:關於臺中市政府所陳「臺中市政府敬請 總統協助推動支持案件說帖」建
議對調解服務年資滿 30 年以上之調解委員,增設「總統獎」一案,復如
說明二至四。敬請 鑒核。
說 明:一、復貴秘書長 101 年 11 月 6 日院臺綜字第 1010069399 號函。
二、有關本案建議,本部業於 101 年 1 月 10 日法律決字第 1000062
606 號函復內政部表示意見略以:增設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項,應
普遍性、整體性考量,而不宜僅就特定區域或特定個案為之,故本部
建議內政部先行調查目前全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 30 年及 40 年之
情形,並徵詢各地方政府意見後,納為研議之參考。
三、本案經洽詢內政部(民政司)101 年 10 月 18 日陳報鈞院綜合業務
處意見略以:
(一)依「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第 5 點規定略以:「(一)
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內政部專案報請行政院獎勵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內政部獎勵。(三
)未達前二款規定獎勵者,其獎勵由縣政府本權責訂定。」。
(二)為了解全體調解委員服務年資滿 30 年及 40 年之情形,本部前於
100 年 7 月間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全面性調查,經統
計全國服務年資達 30 年有 56 人、達 40 年有 11 人;為獎勵資
深長期奉獻推展調解之工作人員,服務年資滿 20 年之倍數得重複
申領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 16 年之倍數者,亦得再請領本部部
長獎。另如長期辦理調解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可依「內政部
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請頒內政部專業獎章,以表彰貢獻功績。
(三)至於增設資深調解委員總統獎或頒發總統感謝狀,應就普遍性、整
體性考量,而不宜僅就特定業務項目為之,本案尚涉及總統府權責
,本部將適時反映建議外,所建議事項留供修正是項要點時參考。
四、因有關績優調解人員之獎勵表揚,係由內政部主辦,本部擬尊重該部
之意見,並配合辦理。
正 本:行政院秘書長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