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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088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
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
為反對之主張,亦無從藉由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戶政
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主    旨:有關無依兒童李○○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26286 號函。
          二、按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民法第 1063 條明定
              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親
              子關係之認定,血統真實原則與身分安定性應同時兼備,因而受婚生
              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
              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
              從藉由其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此既為法律所明
              定推定,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前經本部以 100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00927 號及 101  年 7  月 25 日法
              律字第 10100110250  號函復貴部在案,仍請參照。本件張○○女士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與蔡○○先生調解離婚,100 年 10 月 22
              日生李○○,依民法第 1062 條第 1  項及第 1063 條規定,李童推
              定為蔡○○之婚生子女,依前揭說明,戶政機關無從為反於法規規定
              之登載。至於依民法規定為戶籍登載後,否認權人自得依民法第 106
              3 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並於獲否認之訴確定判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