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民法第 1063 條規定參照,受婚生推定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
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
為反對之主張,亦無從藉由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戶政
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
主 旨:有關無依兒童李○○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登記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
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10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1010326286 號函。
二、按婚生子女與法律上推定之父未有血統真實者,民法第 1063 條明定
得由該子女之母、法律上推定之父及該子女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又親
子關係之認定,血統真實原則與身分安定性應同時兼備,因而受婚生
推定之子女在未先有否認子女之訴之勝訴確定判決前,該子女在法律
上不能不認為夫之婚生子女,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亦無
從藉由其他親子血緣鑑定或訴訟而穿透婚生推定性,此既為法律所明
定推定,戶政機關亦無從為反於法律規定之登載,前經本部以 100
年 1 月 27 日法律字第 1000000927 號及 101 年 7 月 25 日法
律字第 10100110250 號函復貴部在案,仍請參照。本件張○○女士
於 100 年 6 月 8 日與蔡○○先生調解離婚,100 年 10 月 22
日生李○○,依民法第 1062 條第 1 項及第 1063 條規定,李童推
定為蔡○○之婚生子女,依前揭說明,戶政機關無從為反於法規規定
之登載。至於依民法規定為戶籍登載後,否認權人自得依民法第 106
3 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並於獲否認之訴確定判決辦理戶籍變更登記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