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1006000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7 日
要  旨:
「行政執行案件參考辦理事項清單」所列辦理事項係例示性質,為各處辦
理案件參考,惟各處為執行行為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注意比例原則適
用,如清單未列而案件進行時認有辦理必要及效益事項,仍得依職權為之
主    旨:檢送行政執行案件參考辦理事項清單,請各執行處辦理案件時參酌使用。
          請  查照。
說    明:旨揭清單所列辦理事項係例示性質,俾作為各處辦理案件之參考,惟各處
          為執行行為時應遵循相關法令規定,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至本清單未列
          而案件進行時認有辦理必要及效益事項,仍得依職權為之。

附    件:行政執行案件參考辦理事項清單
          □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
          □執行移送機關檢附之所得、財產。
          □查詢最新戶役政。
          □查詢入出境資料。
          □查詢郵局開戶及存款資料。
          □查詢義務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資料。
          □查詢金融帳戶開戶資料。
          □查詢往來之證券商。
          □調閱不動產謄本並執行不動產。
          □依稅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義務人之所得、財產資料。
          □對義務人之其他財產權執行,第三人未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於接受行政執行處之執行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亦未依行政執行處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
            產支付或交付行政執行處時,通知移送機關表示是否申請逕向該第三人
            為強制執行,並依移送機關之申請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命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據實報告義務人應供執行
            之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如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第三人為義務人提供擔保,且符合行政執行法第十八條規定時,應對擔
            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
          □查詢刑案查註表、在監在押、通緝等資料。
          □查詢電信申裝資料及帳單寄送地址。
          □查詢信用卡帳單寄送地址。
          □查詢健保就醫紀錄。
          □派員至義務人之住居所或營業所現場執行,查明義務人之行蹤,如現場
            有可供執行之動產,予以查封、執行。
          □義務人或關係人如涉及刑事犯罪時,依職權告發偵辦。
          □查詢租用保管箱資料。
          □查詢購買公債(含無實體公債)之相關資料。
          □查詢外匯交易資料,以明資金流向。
          □查詢往來銀行、郵局交易明細。
          □查詢信用卡消費明細。
          □查詢黃金存摺開戶資料。
          □查詢高額壽險。
          □查詢購買基金之相關資料
          □查詢期貨開戶資料。
          □查詢有無就業安定費。
          □查詢有無智慧財產權。
          □義務人為公司時,調閱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表。
          □義務人為公司且登記狀況為解散、撤銷、廢止時,查詢公司之清算人及
            清算狀況。
          □義務人為公司時,查詢有無開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義務人為公司行號時,查詢留抵稅額。
          □義務人為公司行號時,查詢銷項稅額明細。
          □義務人為公司行號時,調閱資產負債表。
          □義務人為自然人如符合核發禁止命令之事由且有必要時,核發禁止命令
            。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如符合限制住居之事由且有必
            要時,限制其住居。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如符合拘提、管收之事由且有
            必要時,聲請拘提、管收。
          □獎勵檢舉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之確實行蹤、義務人
            可供執行財產之資料、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之一義務人生活逾越一般人
            通常程度或義務人違反禁止命令情形之具體資料。
          □命移送機關於一個月內查報義務人財產,並就是否核發憑證具體表示意
            見。
資料來源: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364-367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727-729 頁